张国权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分析寻衅滋事案例
来源:张国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0
浏览量:826

2014年10月3日张某到某饭店用餐,拒绝付账,后又跟朋友到某某饭店吃饭,拒不付账,并无故滋事,向饭店老板索要2200元。饭店老板后报案,公安部门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

量刑分析:

1 、张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现行《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对张某应选择的法定刑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应以有期徒刑6个月作为量刑起点。

2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本案中张某多次到某某饭店吃饭不给钱,后向饭店老板索要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可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且其无其他增加刑法量的犯罪事实,故张某的量刑起点即基准刑,为6个月。

3 、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基准刑后,下一步量刑工作是根据案中其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予以调节,得出拟宣告刑。本案中张某是累犯,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其家属的配合下积极退赔了涉案赃款,挽回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张某的累犯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对其认罪态度较好减少基准刑的5%,对其退赔赃款,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减少基准刑的5%。故对张某的拟宣告刑为6个月×(1+40%-5%-5%)=7.8个月.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以上调节基准刑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本案各种情况,调节基准刑后得出的你丁宣告刑可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应对张某处理有期徒刑8个月。

链接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11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8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上内容由张国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国权律师咨询。
张国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120好评数7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信阳市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国权
  • 执业律所:
    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5*********0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信阳市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