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旺律师亲办案例
人民法院量刑意见实施后的辩护变化
来源:陈根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0
浏览量:927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了施行,各省一些高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些实施的细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也同时于2010年10月1日实行,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通过,为进一步完善司法改革,规范法院量刑行为,使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刑罚的裁量增加了准确预期,防止个别法官暗箱操作、毫无根据的自由裁量提供了可靠约束。也为律师关于辩护内容增加了任务和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案件事实,更要关注这些事实所引起的刑罚裁量,下面针对我近日办过的一起诈骗案件,有关量刑意见的辩护词提供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律师查阅复制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律师的辩护职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罪名认定正确,律师没有异议。

    本案被告人采取办理驾驶证或通过驾驶考试科目的名义,从七名被害人处骗取17200元,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本案关于汽车俱乐部经理xxx13900元,辩护人认为数额有误,应该为2167元。

     xxx系本案被告人的姨表弟,被告人在xxx的汽车陪练俱乐部打工,负责教练和修车工作。这在xxx的询问笔录中已经得到证实。其答应每月支付被告人工资2000元,被告人从2008年8月5日至2008年10月25日,工作两个月零二十天,应该获得工资5333元。但xxx没有支付,被告人通过其他理由,要回自己的工资数额5333元,在此数额内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此数额应该在诈骗数额内扣减。

     xxx情况说明6中购置解放皮卡骗取差价4000元,实际不存在,购买车辆时,xxx和被告人同时在场,价钱高低也是xxx与出卖方双方协商而定,被告人只是介绍人,并没有赚取差价。本案中也只有xxx一方说辞,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此数额不宜认定。

     2008年11月份左右,xxx找到被告人的父亲也是他的姨夫,大吵大闹,被告人的父亲已经退还其5000元。

     为此,被告人共计从xxx处拿到7500元,其中应得工资5333元,剩余2167元应该算作诈骗数额,而且被告人的父亲已经退还了5000元。

第三,关于本案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节: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高院量刑细则)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七)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起点三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本案诈骗数额为19367元,假设以六个月有期徒刑为起刑点,根据诈骗数额基准刑为一年零八个月。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其一,在公安机关如实供数自己的罪行,帮助公安机关寻找受害人,收集了定案证据。符合高院量刑细则17条(4):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其二,在公安机关,对于能找到的被害人积极退还赃款,符合《高院量刑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20条(2)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三,退赃之后,被害人纷纷要求不予追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符合《高院量刑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22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四,当庭认罪的。符合《高院量刑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8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

     结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所具有的调整基准刑的情节状况,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有期徒刑在8个月左右。

     另外,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已经离婚10年,而且是家中唯一的儿子,上面有80多岁的老父亲需要照顾,下面有两个未参加工作的女儿也需要他帮助。如果被告人收监执行,势必使这个家庭陷入困境,无法生活。为此,建议适用缓刑,判处罚金时,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其诈骗行为现在感到十分痛恨和后悔,对被害人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被害人xxx,也有其父亲代为履行了赔偿,其在经营中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应该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应该计算为被告人的诈骗数额。根据本案被告人坦白认罪、积极赔偿的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身有疾病、上有老人、下有孩子需要照顾,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现实状况,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并适用缓刑,从轻判处罚金,达到刑法宽严相济、惩罚与预防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辩护人:陈根旺

                  日期:20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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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根旺
  • 执业律所:
    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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