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璇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赵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0
浏览量:27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

     王×、王×妻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日,王×、王×妻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妻申请再审称:1、原审中,王×、王×妻认可诉争协议书第二项和第三项效力并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系李某夫妇伪造,李某依据伪造的协议书起诉王×、王×妻,而王×、王×妻因故假意应允协议书条款,才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2、王×、王×妻在原审时并未取得协议书中所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王×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无权出售或转让该房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出具调解书时未审查协议书所涉产权情况应属失误,且程序不当。故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并对本案进行再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称:王×、王×妻与李某于2008年2月1日所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未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原审中李某与王×、王×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王×、王×妻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王×、王×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王×妻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某

代理审判员  李某

代理审判员  李某

(一中院院印)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某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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