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去乙公司工作,先后连续三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甲 继续在乙处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后,乙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已超过一个月但未超过一年。甲提起劳动仲裁,甲不服劳动仲裁,最终法院判令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和费用。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结合本案,甲已连续三次与乙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在合同到期后本应与甲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之后又与甲解除了劳动关系,其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故乙应当向甲 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