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案由:庾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李某
关键词:同居关系、婚姻、家庭、子女抚养、抚养费。
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 2007年女儿王欣雨出生。原告称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时,被告经常打她,但是被告确说自己并没有打她,并且对原告是疼爱有加。被告于2008年开始办小加工厂,并且在2009年儿子王景琦出生。在2010年原被告的生活有所好转时,被告就给原告买了一台电脑,从此,原告就迷上了上网聊天,慢慢的两人的生活就不和谐。并且原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由此小加工厂就只有被告一人管理,同时被告还要带孩子,非常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很希望原告能回来,但是总是找不到原告。被告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家人,原告家人都说不知道原告在哪儿。原告经常离家出走,被告为了找原告卖了小加工厂。
现在原告起诉要把两个孩子都给被告抚养,并且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理由是自己没有任何的收入,并且原被告也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自己没有责任抚养孩子。
律师总结:如果男女双方只举行结婚仪式,并不办理结婚手续,其并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了孩子,双方都负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如果两人想分开,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好,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这时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是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如果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就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不因为没有办结婚证就可以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