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
案由:李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李某
关键词:保险合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2014年9月28日11时,李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Z** 轻型箱式货车载乘赵某沿阜太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阜太路**路口时,因躲避横过机动车道的电瓶三轮车,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李某、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赵某构成十级伤残,共花去费用**元。李某花去费用**元。事故车辆皖KZ**轻型箱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应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但是在原告找被告理赔时原告不同意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通过诉讼,原告的权利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