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峰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之追索抚养费
来源:刘建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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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月因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感情不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证。协议约定婚生女王某由纪某某抚养,王某某承担每月1500 的抚养费。但是被告王某某只支付到201012月份,经原告和其母亲纪某某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履行支付抚养费。现因原告已经在高中就读,生活花费加大,其母亲纪某某支付抚养费已是捉襟见肘,经过再次向被告催要抚养费无果,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元月至20154月期间抚养费78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探视权一直未行使,原告母亲一直阻挠被告见原告,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不再阻挠被告见原告,被告家中还有年迈父母需要抚养,经济能力薄弱。被告并未拒绝履行原告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一直阻挠被告探望原告,被告的工资只有2900多元,抚养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20%30%进行支付。被告要求以原告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直接支付到原告名下。

代理人反驳道:1、探视权与本案无关,它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如果被告方想要主张权利,可另案诉讼。2、正如被告方辩称到并未拒绝履行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已经属于被告的义务但是却在五年来一直未及时支付。3、抚养费的约定属于私权处分,有约定的从约定,应当以约定的1500元为准。4、原告现在属于未成年人并且一直在学校就读,抚养费应当由其母亲予以代收。这样利于未成年的成长。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父母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王某随母亲纪某某生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为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主张王某某给付自20111月至20154月抚养费78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11月至20154月期间拖欠原告王某的抚养费78000元。

办案手札:都说父爱如山,但是本案中的大山好像被愚公已经移走了。考虑的案件的实际情况夫妻双方离婚时一定是怨恨横生。探视权的行使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挠,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父亲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及时支付抚养费,我相信孩子有一天会长大,有一天孩子得知还有一个默默奉献的父亲在不远处支持者自己时,我更相信人心是肉长的。五年间未曾和孩子有一面之缘,如果不是一次诉讼,也许这个父亲已经不记得自己还有一个亲生女儿。每个孩子来到世上能享受到如山的父爱、如水的母爱是幸福的,可能有时天使折了翅膀,但是我始终相信心若在,梦就在,爱更在。相信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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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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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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