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西北街人民里4号房屋(面积为141.3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案外人黄某,涉案房屋为祖宅,原来面积700余平方米,因为为地主家庭,解放后被政府没收,后给其家人分得这点房屋。1989年11月12日,黄某立下遗嘱,表明上述房产由其曾孙即原告陈某继承。2010年11月24日,黄某因病在香港去世。黄某去世后,其有两位子女,也分别居住在香港,其中一位为原告的姨奶奶,与原告关系并不融洽也想分得祖产。所以,原告准备去房产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时,原告姨奶奶不同意,只得起诉到法院。开庭之前,本律师同原告以及家人仔细研究黄某的遗嘱,发现缺乏能够系黄某生前所写。在律师的不断提醒下,原告一家发现了黄某生钱给一位位于菲律宾的亲属写的家信,经初步判断可以比照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后来在开庭中,原告根据家信和遗嘱字迹比照,证实了遗嘱的真实性。在此,律师提醒,我国法律对于遗嘱有着严格的规定,一份较为有效的遗嘱,可以在订立时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见证,将会极大的降低遗嘱的风险性,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遗产分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