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育金律师亲办案例
蔡某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四级伤残,赔偿70余万
来源:范育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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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11337分许,刘某驾驶未经登记的电瓶三轮车因前方道路变窄借用左侧相邻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吴某驾驶苏EE9155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路段,超越刘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时,与电瓶三轮车装载的货物发生碰撞,致电瓶三轮车翻车损坏,蔡某因在车上随同三轮车跌地受伤。

受伤后,蔡某找到我作为其代理律师介入,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相城大队苏公交相认字(2012)第H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蔡某不负事故责任。后,蔡某治疗终结,由我所委托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蔡某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情被鉴定为一处伤残四级,一处八级,一处九级。司法鉴定后,本律师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以及保险公司等人共同赔偿蔡某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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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育金
  • 执业律所:
    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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