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涉嫌盗窃罪的成功辩护
作者:乔方 更新时间 : 2015-06-03 浏览量:433
关于对周**涉嫌盗窃罪的成功辩护
一、案情介绍。
周**1995年12月9日出生在湖北省枣阳市,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2014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周**至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长嘴社区649号私房,趁彭双房门未锁之机,盗窃其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告人周**将该电脑销赃至皮丽军(另案处理)经营的通讯店,获销赃款人民币650元。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680元。案发后被扣押并已发还。
2014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周**至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长嘴社区607号私房,持起子撬开黄如英的房门,盗窃其红色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告人周**将该电脑销赃至武汉鸿祥物资调剂商行,获销赃款人民币500元。
2014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至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凡谷电子有限公司3号楼员工储物柜,趁向冲冲储物柜未锁之机,盗走其电动车钥匙至公司门口,盗走向冲冲停放在此的红色圣宝龙牌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周**将该电动车销赃至董玲玲(另案处理)经营的车行,获销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案发后被扣押并已发还。
2014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周**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凡谷电子有限公司5号楼实施盗窃时被该公司员工发现并控制,后被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抓获。
二、争议焦点。
1、本案双方构成多次入室盗窃?
2、金额怎么认定、本案是否从重处罚?
3、本案是否可以判处缓刑?
三、各方观点。
1、公诉人认为应当按照多次入室盗窃,从重处罚。
2、辩护人乔方律师认为没有超过3次,不能认为是多次入室,不能从重处罚。
四、律师观点。
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加上其刚过18周岁,才步入社会,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根据被告人悔罪的具体情况,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周**一次改过从新的机会,判处5个月拘役刑。
五、法院判决。
2014年10月10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退赃款人民币1500元发还被害人黄如英。
六、案件结果。
乔方律师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周**很快就从看守所释放出来。对乔方律师的有力辩护和大力帮助深表感谢。目前,周**学习厨师,在饭店工作,自食其力,工作积极努力,表现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