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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殷**涉嫌盗窃罪案件的成功辩护

作者:乔方  更新时间 : 2015-06-03  浏览量:351

一、案情介绍。
2014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殷**步行至枣阳市七方镇花园村二组,翻墙并撬锁进入被害人高*国家中卧室内,将卧室箱子内一黑色公文包盗走,包内有社保卡、银行卡及一些票据。作案后被高**及时发现,被告人殷**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二、争议焦点。
1、殷**是否构成盗窃罪未遂?
2、殷**是否构成累犯?
3、殷**是否可以判处缓刑?
三、各方观点。
1、控诉方观点是殷**构成盗窃罪既遂,属于累犯,不能判处缓刑;
2、辩护人乔方律师观点是殷**不构成盗窃罪既遂,不属于累犯,可以适用缓刑。
四、律师观点的依据是:
1、殷**虽然盗窃了公文包,但是里面没有现金、没有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只有社保卡、银行卡和一些票据,这些东西殷**当时虽然持有和取得,但是殷**没有密码,无法得到现实价值,不能以票面的记录和标示的金额来计算殷**的盗窃价值。不能以卡存金额和票面标示的金额来认定殷**的罪行;
2、殷**虽然以前也是以盗窃罪判刑的,应当是有前科。但是以前的判决书判处的是拘役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此,殷**不属于累犯。
3、根据殷**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加上其家庭条件特别困难,上有老下有小,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五、法院判决。
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六、因被告人殷**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刑事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殷**在看守所先行羁押的时间已达四个多月,余刑不足三个月,因此,殷**从看守所被释放出来了。殷**及其妻子对乔方律师的有力辩护感激涕零,千恩万谢,佩服的五体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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