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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代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上诉案(2015)

作者:高宏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5-31 18:17 浏览量:838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日XX时XX分许,B驾驶冀FGXXXX、冀FXXXX挂重型半挂车,在蠡县XX大街XX号电杆处倒车时与A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方车辆受损,A重伤。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B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A无责任。A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伤残。
因A治疗终结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A的儿子作为其监护人以A的名义将B、重型半挂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中国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车主起诉到蠡县人民法院,请求各被告赔偿损失共计76万余元。
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赔偿A各项损失47万余元,中国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定律师身份:被上诉人A的诉讼代理人。

保定律师拟定的《答辩状》:
答辩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蠡县XX乡XXX村XXX号。
因上诉人中国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不服蠡县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蠡县人民法院(下简称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误工费3071元适当合法,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㈠《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章中关于退休年龄的适用对象限于工人、企业职工,没有包括农民,答辩人是农民。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超过60周岁的农民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没能享受退休待遇。
㈡上诉人以答辩人的年龄超过了60周岁就认为答辩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我国法律尚没有规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龄下丧失劳动能力。《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仅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也未对受害人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60周岁以上受害人误工费的求偿权。
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修订)》第六十八条中规定,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答辩人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依法应当计算误工费。
二、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795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㈠答辩人在住院期间病情极其严重且不稳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任务繁重,民事卷宗正卷㈠第XXX页蠡县中医医院长期医嘱单中明确了“陪护二人”,一审法院确定护理人员为二人合乎法律规定、逻辑情理。
㈡答辩人提供了护理人员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误工损失证明、工资表等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佐证,已经形成了严谨的证据体系链条,足以证实护理人员因护理答辩人实际减少收入的事实。
三、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196125.26元没有超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于票据、付款单位能够与答辩人对应的部分外购药1270元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按新实行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适用法律正确。
㈠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即提出了近20万元治疗费的主张;在一审开庭审理中,答辩人当庭出示的票据包括蠡县医院的1292.25元、保定市解放军二五二医院的170411.8元、蠡县中医医院的20821.21元,与法医鉴定费3600元(见民事卷宗正卷㈠第XX页)合计恰为一审法院支持的医疗费196125.26元,答辩人在一审中请求赔偿医疗费非上诉人错误认为的仅173784.05元,上诉人就答辩人出示的医疗费票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医疗费票据没有异议”、“医疗费的数额依据票据”(见民事卷宗正卷㈠第XX页)。
㈡答辩人提供的在保定市XX大药房外购药150元票据(见民事卷宗正卷㈠第XXX页)、在保定市XX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外购药1120元票据(见民事卷宗正卷㈠第XXX页),均真实、合法,开票时间与答辩人治疗时间对应,付款单位系答辩人本人,依法理应予以支持。
㈢《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2007]265号)……同时废止”。答辩人于2014年7月1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按已经实行的标准计算答辩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合乎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按已经废止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才不合法。
四、答辩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上诉人投保车辆方负全部责任,答辩人伤残级别经鉴定为伤残中最重的一级伤残,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不高。
鉴定费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必然发生的费用,理应由败诉方负担,没有保险公司对鉴定费不予赔偿的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上诉人的上诉事由理据不足,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A

2015年2月9日

案件结果:
驳回中国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议:本案中中国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规定中的空白领域,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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