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倩和赵亮(均为化名)2001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2日登记结婚,当时没有房子。2003年4月,他们买下婚房,其中有赵亮父母支持的一部分钱,房主一栏写的是赵亮。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两口越来越过不到一块,终于谈到了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驳回了,为的是再给他们一段修复婚姻的时间。半年后,张倩再次起诉,赵亮也痛快地答应了离婚请求,只是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发生了争执。
2003年,二人买房时,赵亮的父母曾支持了一笔购房资金,赵亮说是10万元,张倩说是8。5万元。如今,房子升值了,至离婚时,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56万元,可当初老人的出资怎么算?赵亮认为,按照房子的现值,先在总额中拿出10万元还给父母,再把剩下的价值平均分割。张倩则坚持老人只出资8。5万元,而且不必返还,因为这是老人赠送给他们的,应该放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平均分割。
律师说法
认定为对双方赠与
不得撤销平均分割
河东区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张倩的说法,依据是,小两口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被告赵亮的父母在原、被告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而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被告个人,所以被告父母的出资无论数额多少,均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因此,被告父母的出资不应返还,该房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鉴于诉争房目前由赵亮居住,故法院考虑此房归赵亮所有,由赵亮给付张倩住房补偿款28万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