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张某、王某伙同李某密谋绑架本地一房地产公司老板。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绳子、匕首,准备择机实施绑架行为。后李某因害怕而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张某、王某于当晚被抓获。后经当地法院审理,王某被判处绑架罪,但因处于预备阶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本律师担任王某辩护人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王某等人实施的绑架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虽然三人预谋实施绑架行为,但并未实际实施绑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缓刑能够起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三、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未对王某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