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律师亲办案例
绑架犯罪中的“预备”应当如何量刑
来源:陈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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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张某、王某伙同李某密谋绑架本地一房地产公司老板。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绳子、匕首,准备择机实施绑架行为。后李某因害怕而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张某、王某于当晚被抓获。后经当地法院审理,王某被判处绑架罪,但因处于预备阶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本律师担任王某辩护人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王某等人实施的绑架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虽然三人预谋实施绑架行为,但并未实际实施绑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缓刑能够起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三、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未对王某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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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波
  • 执业律所:
    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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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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