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聘书”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在仲裁中,本律师认为“聘书”不是“书面劳动合同”,并阐述了以下观点:
第一、聘书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
第二、聘书为用人单位单方出示的内部文件,不符合合同“需要双方同意并签署”的形式要件。
第三、“聘书”只能证明双方间有劳动关系,但不能认为是劳动合同本身。
仲裁委员会最终接受了上述观点,全部支持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