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律师亲办案例
聘书能否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陈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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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张先生入职某销售公司,该公司发给张先生一张“聘书”,该聘书载明于2014年6月18日聘用张先生为该公司市场部经理。2015年4月 5日,该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不需要设立市场部为由将张先生辞退。因此张先生向新华区仲裁委依法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 保险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后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该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各项损失共计48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聘书”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在仲裁中,本律师认为“聘书”不是“书面劳动合同”,并阐述了以下观点:

第一、聘书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

第二、聘书为用人单位单方出示的内部文件,不符合合同“需要双方同意并签署”的形式要件。

第三、“聘书”只能证明双方间有劳动关系,但不能认为是劳动合同本身。

仲裁委员会最终接受了上述观点,全部支持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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