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冰丹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来源:丘冰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9
浏览量:357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开始至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柳州市汇轮公司聘请的员工,负责代理柳州市车管所河西分所向柳州市车管所领取车辆临时号牌的工作,在同事胡某某的唆使下,通过多领少报的方式,截留部分临时号牌共计900块并以每块60元的价格大部分转卖给各个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非法获利36000余元。这些汽车销售人员又以每块150—200元的价格帮客户代办以赚取差价,至案发时止,仅余少数临时号牌尚未销售。河西分所于8月底发现数量短少,经过和犯罪嫌疑人核实情况后,于2014年8月29日到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南站刑侦大队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胡某某到案后,经侦查,公安机关基本完成了以上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于2014年12月1日移送柳南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2014年12月17日收案后,辩护律师立即进行了阅卷工作,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初步了解的案情。根据案情,和检察院交换了意见,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车辆临时号牌并不包括在国家机关证件的类型中,不符合刑法总则中扩大解释的规定。如果要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公诉并定罪量刑,属于类推解释,是法律应该严格禁止的。对于李某某,检察机关应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在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后也很慎重,因为是新型案件,在进行两次退侦并多次开会讨论后,仍然做出将该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至柳南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柳南法院在认真阅卷并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做出退回侦查、不予受理的决定,建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最终,检察机关在第三次退侦仍无法完成满足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要件证据后,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于当天通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李某释放回家。案例评析

本案的特点在于对于法律并未规定的犯罪对象即客体,只能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客体进行扩大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而不得在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类推解释,因为如果类推解释可以在法律实践中通行的话,很多刑法具体罪名就会变成口袋罪,凡是相类似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都可以进行适用,国家的监狱会很快人满为患的。毕竟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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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丘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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