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海县***造纸厂
地址:河北省唐海县***** 邮编:063200
法定代表人:**** 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43岁,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房间
电话:****
被告:北京***印刷有限公司(原北京市****印刷厂)
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 邮编:101304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男 41岁 汉族,北京****职工,住****
电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88981.38元。
2、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业务人员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原北京市****印刷厂)职工***经协商,由原告向***有限公司发送纸张。自2004年2月至2004年3月期间,原告一共向北京***有限公司发送纸张总计价款 180331.38 元(见附件:货物及价款清单),并由****有限公司李杰签收了上述货物(见证据:发货回单、收条),并称上述货物由***使用并支付货款。之后,被告***经手陆续向原告支付了上述货物货款累计91350.00元。目前还有货款88981.38元被告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及****称上述货物应该由***付款,而被告****也以其他种种理由推委付款责任。
原告认为,原告与上述被告货物买卖合法有效,应依法给予保护。原告已经按要求履行了发货义务,被告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属于违约行为,而被告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约定不影响原告请求付款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的规定,上述被告应当依法支付所欠原告货款。特此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 人民法院
起诉人:唐海县***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本律师代理本案原告胜诉,被告上诉被驳回.由于原告业务比较不规范,故本案在组织证据选择被告人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法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