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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及实务应对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1
浏览量:629

民间借贷中常见法律问题及实务处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不断降息的世界经济环境的影响,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而目前我国处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比较现实,现就实践中所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作一些探讨:

民间借贷的形式,一般都采取借条的形式来进行,很多借款人都认为只要有借条,就万事大吉了,忽略法律上的形式要求。首先如果是小额借贷可以写明收到的是现金,如果是大额借贷,必须要有转帐记录,一定要注意保存,如果没有转账记录的话,到时诉讼到法院,就有可能被驳回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担保:一般借贷都是比较熟悉的人之间,一些小的借贷可以不用担保,但大额借贷,最好有担保人或是担保物或是保证人,以利于自己债权的实际实现,到时遇到借贷人有经济风险时,第一时间可以保证自己的债权实现。这里作保证的人一定要注意了,如果借贷人没钱归还,保证人就要承担全部还款的义务,所以要签定前一定要有风险的判断,否则最好不要作保证人。

民间借贷的诉讼保全:随着新的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如果情况紧急,最好在诉前或是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这样有利于保证自己的债权在法院执行阶段得到完全的执行保证,因为不排除别的法院先予保全,一般情况下,不同的法院保全到时执行是要按照保全的顺序来依次执行,这样的话就有可能造成自己胜了官司执行不了,等于一张白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州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某,男。

上诉人梁某与被上诉人韦某、原审原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被告出借35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向两被告的转账的记录和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主张债务属个人债务的,一次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处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第二被告梁某没有对此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借款也有部分是转入第二被告的账户。至于两被告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属两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以此免除第二被告的清偿责任。本案债务属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借条载明借款约定于6月10日归还,但没有明确年份,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条出具的年份,2014年。现约定期限届满,两被告应将350000元清还给原告,并从2014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原审被告梁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没有举证。

上诉人梁某辩称,原告提交的借条由第一被告梁某书写是在2014年10月27日书写的,该债权债务与第二被告无关,该债权债务是否发生无法查证。两被告在2014年7月11日已离婚,故该借款与第二被告没有无关。两被告关系恶化,当时第一被告多次想谋取第二被告的财产,本案极有可能是第一被告为谋取第二被告财产故意串通外个虚构债务,而且在关系存续期间第一被告从没有履行过家庭责任,小孩一直由第二被告抚养。另外破坏经济秩序,上诉人也不知情该笔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原审法院判令原审被告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原审被告对此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陈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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