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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结案
来源:王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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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近期法院已下判决,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缺失部分汇款凭证的情况下,通过充分的说理以及相关证据的出示,代理人有力的证明了原告现金借贷的事实,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得原告的诉求得到全部满足。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借款的真实性以及被告二王某某、被告三李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于争议焦点一,被告一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该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其辩称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目并无相关的借款记录,因此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形成了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当庭向法院出示了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转款凭证、《公司财务状况》等证据,上述证据内容之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一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合法的借款民事法律关系;对于争议焦点二,被告二王某某、被告三李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认为对担保责任中由其书写的签名没有异议,但对担保责任中由第三人书写的备注部分约定由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条款有异议,其辩称在签名时担保书中并无第三人手写部分的备注,该部分的备注系由第三人另外添加的,因此,其并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理人当庭指出:一、被告二、被告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晓在担保书上签名的法律后果;二、二被告一直辩称备注部分的内容是由第三人添加上的,但其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法庭依法认定二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经过合议,于近日下达了判决。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起案件通过代理人的科学策划,有利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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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洋
  • 执业律所:
    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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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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