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06368元(详见附表)。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9日00时40分左右,**************驾驶车牌号为皖A80185的小型客车,沿天鹅花园小区出口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合作化路时,与张胜平骑电动自行车载乘人原告相碰撞,致使张胜平和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桥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进行治疗,住院9天,诊断为左侧内踝骨骨折。2015年3月8日,原告在固镇县人民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住院7天。2015年4月10日,经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一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责任险,被告二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现各方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