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中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远超过0.8mg/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本律师接受李某某的委托,通过询问李某某,向交警部门调查取证以及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庭审等,依法参与了案件的诉讼活动,经李某某本人同意为其提出罪轻辩护。
二、部分辩护意见
以下是本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从接侦查阶段的交警盘问、酒精呼气测验、抽血检查到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讯问以及之后的取保候审中,态度积极,诚意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如实供述。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也对其罪行供认不讳。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知道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明显。
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全力配合公检法各机关调查,悔罪态度明显,自愿缴纳罚金,接受法律惩处,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平常工作表现良好,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主观恶性不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不大;平时工作积极、乐于帮助工友,是一个朴实的农民工。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只有小学文化水平低,匮乏法律意识,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但是作为一个85后,被告人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另外被告人李某某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4岁的女儿需要抚养,是整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尽管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恳请贵院对李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三、本案结果
本案中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李某某表示对该案结果表示不上诉,主动缴纳罚金。经协调沟通,李某某未被立即收押,于判处生效十日后主动去看守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