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15年1月在深圳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看车时,受二手车交易公司职员海某的鼓动,决定购买海某推介的车辆。吴某当场向海某交付了定金,海某则出具了定金收据,并在收据中约定,吴某须在一个月内交付首付款,同时海某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并可对车辆进行检测。
此后,吴某多次联系海某,要求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测,但海某以各种理由推搪,吴某遂怀疑海某所售车辆存在问题,要求海某退款,但遭到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首付款交付期限届满前,吴某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为其追回定金。
本律师代理后,首先帮助其取得关键证据,然后起诉至法院。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海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主动联系上吴某,并退还了全部定金。
全部案件从吴某委托本律师,到海某退还全部定金,共计费时二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