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云升律师亲办案例
从一则工资纠纷案例看律师举证质证的核心所在
来源:邓云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3
浏览量:823

从一例简单的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案

看律师举证质证的核心所在


XX诉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赔偿纠纷

接案时间:201533

结案时间:2015423

委托人:XX公司

承办人:邓卓锋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结果:贵阳市云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XX公司与XX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贾XX全部仲裁请求,胜诉。

案情简介

XX诉称其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上述XX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包吃住,但直至2014年10月26日,XX公司既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还一直拖欠8、9、10月份工资,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是向贵阳市云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还有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保费。贾XX提供的证据有:工资流水账单;部分考勤表;请假证明;XX公司设立协议书;证明书;短信聊天记录。

但XX公司认为,其与XX不存在任何事实劳动关系。遂发生本案。XX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职工名单;公司8、9、10月份会计凭证、现金日记账。

代理经过及要点

2015313日,贵阳市云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人以代理律师身份参与庭审,代为XX公司陈词、举证质证等代理活动。针对贾XX的诉求及其提供的证据,代理思路既定针对贾XX提供的全部证据,存在瑕疵的,放大之、否定之,进而达到说服仲裁员XX公司与XX不存在任何事实劳动关系的效果代理要点如下:

XX所提供的证据,从证据的形式、内容入手紧紧围绕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针对性的进行辩驳。比如针对工资流水账单”,因没有相关银行盖章予以确认,故不能说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而不具备相应证明力;针对公司设立协议书”,无原件予以核对,仅是单方口头声称该协议书的来源以及取得的过程,此外再无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能定案证据使用;而针对由李XX(贾XX声称他是涉案公司的经理)签名的“请假证明”、“考勤表”、“证明书”,因为李XX本人没有出庭作证,而且也无法明确李XX的身份,故也不能说明这些证据相应的证明力

2015423收到裁决书,至此,本案代理活动终结。

办案总结

庭审首先是以证据说话的,是针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言的,然后才是法律适用上的辩驳。如果举证不充分、不完备或存在重大瑕疵,就都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本案的胜诉原因,也正是针对对方瑕疵证据而展开的,紧抓对方证据的瑕疵,放大之、否定之,进而达到推翻诉求的效果。

举证活动,就是围绕诉求服务的;而诉求,则是诉讼策略上的选择了,诉讼策略的选择及其举证安排,正是体现代理律师的功底所在;但无论如何,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打什么样的官司,这是基本原则。

因此,律师作为具体案件代理人的举证、质证活动的核心点是有所区别的。如果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其核心首先应该是针对现有证据,确定诉讼策略,具体来说就是明确哪些诉求是有证据支撑而可能得到支持的;其次,是运用现有证据编织一个尽可能严密的、不容置喙的证据链条,为自己的诉求服务,进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如果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那就反过来,寻找证据瑕疵所在,一一破之。当然,面对任何一个案件,准确的法律关系分析以及定性,是前提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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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云升
  • 执业律所: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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