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简单的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案
看律师举证质证的核心所在
贾XX诉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赔偿纠纷
接案时间:2015年3月3日
结案时间:2015年4月23日
委托人:XX公司
承办人:邓卓锋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结果: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XX公司与贾XX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贾XX全部仲裁请求,胜诉。
案情简介
贾XX诉称其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上述XX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包吃住,但直至2014年10月26日,XX公司既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还一直拖欠8、9、10月份工资,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是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还有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保费。贾XX提供的证据有:工资流水账单;部分考勤表;请假证明;XX公司设立协议书;证明书;短信聊天记录。
但XX公司认为,其与贾XX不存在任何事实劳动关系。遂发生本案。XX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职工名单;公司8、9、10月份会计凭证、现金日记账。
代理经过及要点
2015年3月13日,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人以代理律师身份参与庭审,代为XX公司陈词、举证质证等代理活动。针对贾XX的诉求及其提供的证据,代理思路既定:针对贾XX提供的全部证据,存在瑕疵的,放大之、否定之,进而达到说服仲裁员XX公司与贾XX不存在任何事实劳动关系的效果。代理要点如下:
就贾XX所提供的证据,从证据的形式、内容入手,紧紧围绕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针对性的进行辩驳。比如针对“工资流水账单”,因没有相关银行盖章予以确认,故不能说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而不具备相应证明力;针对“公司设立协议书”,无原件予以核对,仅是单方口头声称该协议书的来源以及取得的过程,此外再无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能定案证据使用;而针对由李XX(贾XX声称他是涉案公司的经理)签名的“请假证明”、“考勤表”、“证明书”,因为李XX本人没有出庭作证,而且也无法明确李XX的身份,故也不能说明这些证据相应的证明力。
2015年4月23日收到裁决书,至此,本案代理活动终结。
办案总结
庭审首先是以证据说话的,是针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言的,然后才是法律适用上的辩驳。如果举证不充分、不完备或存在重大瑕疵,就都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本案的胜诉原因,也正是针对对方瑕疵证据而展开的,紧抓对方证据的瑕疵,放大之、否定之,进而达到推翻诉求的效果。
举证活动,就是围绕诉求服务的;而诉求,则是诉讼策略上的选择了,诉讼策略的选择及其举证安排,正是体现代理律师的功底所在;但无论如何,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打什么样的官司,这是基本原则。
因此,律师作为具体案件代理人的举证、质证活动的核心点是有所区别的。如果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其核心首先应该是针对现有证据,确定诉讼策略,具体来说就是明确哪些诉求是有证据支撑而可能得到支持的;其次,是运用现有证据编织一个尽可能严密的、不容置喙的证据链条,为自己的诉求服务,进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如果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那就反过来,寻找证据瑕疵所在,一一破之。当然,面对任何一个案件,准确的法律关系分析以及定性,是前提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