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隐去姓名,拒绝转载)考虑对孩子的影响本案律师认为调解为宜,经过多次相互沟通,最终调解结案。原告:***,女,被告:***,男,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建造的三间房屋。 2, (大女孩)由被告抚养,(小女儿)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小女儿生活抚养费500元。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欺骗与被告于1994年农历 月 在汉滨区 镇 同居,原告时年只有15岁,同居后被告通过其他手段将原告的年龄改为现在的出生年月日,原告与被告从同居开始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一个小孩(大女孩)***出生,1997年 月第二个孩子(女孩)****的出生。由于同居之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同居后感情不和,被告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从没有尽到一个当父亲的责任。同居之后被告的各种不良习性逐渐暴露出来,被告时常酗酒,喝完酒后就会以家庭琐事动手打原告,原告时常被打的遍体鳞伤。刚开始原告出于珍惜家庭从没有给自己的父母述说。 ,,,,,,,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期间共建的房屋三间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此致汉滨区人民法院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