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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luXX工伤认定办案心得(法律顾问篇)
来源:崔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0
浏览量:710

关于luXX工伤认定办案心得(法律顾问篇)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就就申请人luXX工伤认定一事,发表如下办案心得:

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与luXX系雇佣关系,双方并无劳动关系,其依法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luXX应当提供相关与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且该证据应当经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质证以确定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

2、双方均已确认了雇佣关系。2015年1月2日,双方针对申请人受伤情况及后续补偿、赔偿事项已经达成《协议书》。协议约定,申请人出院后应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应及时与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联系,具体计算赔偿金额。因此,雇佣关系是已经为双方书面确认。对其伤情按照的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而非申请工伤认定。

3、申请人进入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国际项目并非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招聘,是申请人顶替原信号员其自行提出要求干一天,休息两天,也实际按照申请人要求执行,可见申请人与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并无长期、持续、稳定地雇佣其的主观意图,而申请人也是为完成一工作,拿一天受雇费用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申请人也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双方约定报酬支付是按日支付,每日110元。关系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事完即结束的临时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4、因申请人受伤所在地在经开区,悬挂有经开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维权信息牌》,贵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职权审查是否具有管辖权,且双方因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并非劳动部门管辖职权范围,而是由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在答辩中一并提出异议,请审查。

综上,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系雇佣关系,双方已就损害达成赔偿、补偿协议,请贵局在审查管辖权后依法不予受理或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此致

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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