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豪律师亲办案例
短信诈骗数量特别巨大、量刑建议7至9年,最终只判5年
来源:彭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0
浏览量:805

诈骗数量特别巨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79

数十本案卷寻破绽、三次重鉴数量减半被判5

案情简介201411日以来,被告人李X、王X 受另一犯罪嫌疑人彭X(己上网追逃)雇佣,驾驶轿车从湖南至浙江各地,利用笔记本电脑、短信发射器等工具向不特定群众发送内容为“本公司代办各大银行信用卡,金额5万一50万,前期无任何费用,电话; *** 李经理”以及“农行6228480668369709***陈*”、“你好,我是房,这段时间外出,请把这次的租金存到我爱人的这农行卡上等各类诈骗短信549785条,2014116日,在浙江丽水市被抓获。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x、王X涉嫌诈骗,且数量巨大,量刑建议为7-9年。

本所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为王X一审辩护人。此后,我迅速会见被告人王X,并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用了近1个多星期仔细阅卷,并做好阅卷记录,并多次赴浙江会见被告人,比照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的陈述,发现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机率为零。于是将辩护方案调整为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决定从短信诈骗数量的鉴定结论入手,并从这打开突破口,同时本律师对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存、鉴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仔细研究。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本律师对短信数量鉴定结论提出如下质疑:1、该电子数据证据没有依法定程序收集。2、鉴定人没有电子数据鉴定资质,鉴定机构不具有电子数据检查鉴定资质。3、该鉴定恢复的软件短信内容编辑时间不全面,其中仅有16日至16日的短信保存情况,其它天数的短信为何没有保存?是没有全面提取?还是提取数据没有严格执照规定,导致数据丢失、损坏?4、该鉴定没有检查出的50多万条短信的起止时间,这样就不能认可所有短信就是被告人所为。要作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鉴定短信发送起止时间是被告人犯罪时间段内。基于上述理由,提出重新鉴定要求。一审法院经合议后予以准许,但一审法院仅要求原鉴定机构作了相应的所谓补充,但对相关疑问并未解决。第二次开庭时,本律师严肃指出:重新鉴定应是由不同的机构进行鉴定,不能由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人员进行所谓的重新鉴定,由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实际上是驳夺了被告人重新鉴定的权利。于是本律师再次要求至上级机构进行鉴定,这样一审法院只好再次准许。随后,由浙江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为短信数量为30万条。这样,短信数量被减少20多万条。再次开庭时,本律师对浙江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又提出质疑(略)。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X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之下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X家属对本次辩护相当满意。

以上内容由彭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彭豪律师咨询。
彭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94好评数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娄底市长青中街1号科技大楼201-2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豪
  • 执业律所:
    湖南省娄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3*********8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娄底
  • 地  址:
    娄底市长青中街1号科技大楼201-2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