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将其房产一套转让给了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张某付清了购房款,过户手续已办理,陈某亦已收到张某的房款。在交房前,陈某在房内纵火自杀,陈某在火灾中去世。
在这次火灾中,遭受损失的有购房者张某、楼上邻居李某、隔壁邻居何某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事因相同,但遭受损失及索赔的具体情形各不相同。
受害者均提起了诉讼。
其中楼上邻居李某的房子因为位于失火房屋的正上方,所以遭受的损失较大,李某起诉称:家具、装修、电器全部烧毁,造成经济损失**万元。此外,此次火灾造成其房屋10个月不能正常使用,要求被告赔偿10个月的租金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财产损失作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受损资产价值比原告主张的金额少约8万元。
[判决]
对于直接财产损失,法院采信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
对于原告提出的10个月的租金损失,法院认为:原告在其房屋受损后,应尽快对其进行修复并投入使用,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受损房屋10个月的租金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因涉案火灾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时间。鉴于原告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客观上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其修复时间为三个月,被告按政府指导租金标准赔偿三个月的租金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