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5年春节前夕,胡永红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当地一家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总,拿着一纸起诉状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声称当地县建设银行将其列为第三人(担保人)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共同偿还100万元贷款。请胡永红律师出招化解其担保的责任。胡永红律师在了解了相关案情后,胸有成竹的接受了委托,并拟订了相关答辩状和代理词。
[案情简介]:某建筑有限公司由某水泥有限公司担保,向当地县建设银行贷款100多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房产,下欠上述建筑有限公司100万工程款。
建筑有限公司在经县建设银行同意后,将它对县建设银行的债务100万元转让给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100万债务,不再还给建筑有限公司,而是直接偿还给县建设银行。
当初,某水泥有限公司原来是为了建筑有限公司向县建设银行提供担保;现在建筑公司将债务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了,它是否还要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县建设银行提供担保呢?胡永红律师对此发表了如下辩论词和代理意见,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如下法律依据。
[辩论词及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但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根据这个规定,担保人某水泥有限公司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担保,除非水泥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否则即使口头同意也视同于不再担保。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债务转让后,担保人还担保吗?
建筑公司要贷款,水泥公司来担保;
开发公司拖欠款,建筑公司把债转;
开发公司还贷款,银行同意债务转;
担保人若未允诺,担保责任不再担;
债务转让续担保,书面同意不可少;
口头同意不认可,视同不再续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