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学梁律师亲办案例
“无辜”债权人锒铛入狱(非法拘禁罪)
来源:边学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浏览量:645

基本案情:

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赵某借了叁万元钱,后李某就不见踪影,于是赵某四处打听,终于得知李某在某网吧上网,遂和几个朋友一起去找李某,在得知李某没钱归还之后,赵某遂伙同朋友将李某带到一个宾馆内,不让其离开,直到次日晚上李某重新写了一张欠条后才放李某回家。后李某报警,赵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

赵某被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15天。

案件经过:

赵某家属找到本律师的时候,赵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这个案件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赵某也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律师认为赵某已经错过了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期,在被逮捕的情况取保候审已经不太可能,只能寻求其他方法,尽量从轻减轻处罚。本律师在和家属详细沟通之后,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也和赵某家属详细说明了本案的走向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初步分析了该案存在的风险以及赵某可能受到刑罚。至此,赵某家属也稍微踏实了很多。本律师认为没有会见赵某,就不能详细了解该案的真实经过。于是本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赵某,经过会见,对案件有了详细了解。由于本案涉案人数比较多,而且涉及到其他同案犯的其他罪名,检察机关在三次延长两次退查都用尽的情况下才把案件移送到法院,整个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即使不涉及到自己的事情也会在程序上受到牵连,赵某可以说在程序上吃了亏。本案截至移送到法院,赵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了10个月。本律师在经过一系列的阅卷、沟通之后,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系因合法债务产生

根据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他是因为李某欠他的钱才和朋友一起去找李某的,看住李某也只是为了让他尽快还钱。相应地,在李某的陈述笔录中,也均证实李某与赵某之间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被告人赵某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因为赵某与李某之间的合法债务产生,希望法庭能考虑该情节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

殴打、侮辱等暴力行为,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被告人供述以及李某的陈述,其在具体实施控制李某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没有对李某实施任何殴打、侮辱等暴力手段,也没有采取任何可能造成李某身体伤害的行为,而仅仅是请李某吃饭、唱歌,让几个朋友和他住在一起,不让李某擅自离开。这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和其他几个同案犯的讯问笔录中均有证实(讯问笔录第xx到xx页等)。因此,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希望法庭对此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没有造成李某任何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赵某和其他几个同案犯的供述以及李某的陈述,截至李某回家,李某没有遭受任何身体伤害。因此,被告人赵某的非法拘禁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赵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赵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赵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不仅对自己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表达了深深的悔意,而且也对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其保证以后积极改过自新。

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根据江苏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系合法债务产生,而且被告人赵某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殴打、侮辱等暴力行为也没有造成被害人任何的身体伤害,其又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希望合议庭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理。

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赵某本来是合法债权人,但是由于赵某的冲动,情势急转直下,一下变成阶下囚,锒铛入狱,悔恨不已。本律师认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要及时收集材料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通过私下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债务人还钱,很多人认为把债务人叫过来吃吃饭、聊聊天或者不让别人走就不是犯罪,其实不然,殊不知自己已经悄悄种下犯罪的祸根,不仅不能达到还钱的目的,还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边学梁律师

2015年5月7日

以上内容由边学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边学梁律师咨询。
边学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29好评数7
苏州大道东456号新光天地15F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边学梁
  • 执业律所: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09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苏州大道东456号新光天地1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