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案件中改变诉讼管辖地取得预期代理效果一例
来源:张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5
浏览量:226

医疗案件中改变诉讼管辖地取得预期代理效果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案情:

叶某于2012713日因“车祸致头及肢体疼痛二小时”入住某A医院脑外科,入院查体:左膝及左小腿肿胀,触压痛,活动受限,可见支具固定,松紧适宜,左手及下肢可见多处皮肤挫伤,红肿,压痛,左上肢及左下肢末梢循环、手(足趾)活动及感觉可。余无明显异常。714日膝关节CT示:左侧胫骨上端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腔积液,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挫伤。入院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2、双肺挫伤伴胸腔积液3、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4、多发软组织损伤5、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6、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7、左腓骨骨折。医方给予常规检查及处理。718日转入骨科进一步治疗。725日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第一天体检:左膝关节呈屈曲30°位,活动受限明显。给予抗炎、止血、促进骨折愈合等治疗。728日复查X线片:左侧胫骨上端及腓骨中上段可见骨皮质不连续,骨小梁中断,可见金属影固定。818日复查左膝正侧位片:左侧胫骨上端见骨质断裂,骨性关节面断裂,内固定在位,余无殊。820日叶某出院。出院时情况:切口愈合可,无明显红肿及渗出,缝线已拆除,左膝关节及左下肢活动受限,末梢循环、足趾活动及感觉。94日叶某因“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40天”入住某B医院骨科,X线摄片提示骨折对位对线欠佳。95日查血沉24mm/h(参考值0-21mm/h)。910日行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914日叶某出院。109日叶某再次入住某B医院骨科,1012日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重新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透视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牢靠。1020日叶某出院。出院情况:手术切口情况良好,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牢靠。叶某认为两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提起本案诉讼。

二、鉴定意见:

分析意见认为:1、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指征明确。根据716日膝关节MRI示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某B医院诊断正确。有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指征。医方经术前处理12天待创伤组织水肿消退后给予手术,时机选择正确。2、手术操作不当。阅患者术后728X线片示骨折对位对线欠佳,提示医方在手术中操作不规范,未将胫骨上端后侧骨块复位固定,致使患者需再次行内固定翻修术,延长了患者膝关节康复时间,与患者目前膝关节功能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因车祸致胫骨上端严重粉碎性骨折,膝关节面破坏严重,是导致目前膝关节功能轻微障碍的主要原因。综上,某B医院承担次要责任。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患者轻微膝关节功能障碍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三级戊等,对应十级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某B医院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某A医院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三、判决情况:

法院按30%责任判令某B医院赔偿叶某人民币60015元。

四、律师点评:

该案件为了规避管辖,选择了某A医院所在的城市上海,最终在上海市医学会主持下完成了鉴定,鉴定的结果较为客观,尤其是专家对728X线片的阅片结果确定了某B医院手术操作不当的重要事实。案件选择在某B医院所在的城市,则很有可能责任程度会更轻,甚至会将此损害后果归入并发症或者患方不配合锻炼导致对位对线良好,因此,对患方来讲,选择远离事故医院所在的法院起诉,在某种情况下,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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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志强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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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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