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鹏律师亲办案例
借名买房,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魏国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1
浏览量:466

案情:

2000年10月,北京市大兴区的孙先生家里遇到房屋拆迁,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孙先生享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但是需要其先支付一部分购房款。

因当时孙先生资金紧张,就想放弃购买这套经适房的权利,这时孙先生的舅舅马先生表示,自己愿意出资购买这套房屋,不能放弃这个购房名额。因马先生没有购房资格,这套经适房的产权就登记在了孙先生的名下,之后这套经适房就一直由马先生在居住使用,因为双方是亲属关系,对于此事没有做出任何约定。

该房屋始终登记在孙先生的名下,可马先生认为该房屋属于他自己的财产,要求孙先生协助他将该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孙先生拒绝他的要求,于是马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马先生所有。

结果:

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孙先生所有,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魏国鹏律师经验支招: 

在分析案例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确一下什么是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比较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在了解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回到上述的案例,马先生借孙先生知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到底归谁所有呢?

在本案中,马先生是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他以孙先生的名义购买该经济适用房,这种行为属于规避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则的,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而马先生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属于无效行为。

另外,因房地产属于国家专属法律管理的不动产,实行实名制的原则,该房屋登记在孙先生的名下,应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孙先生。这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认定属于孙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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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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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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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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