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鹏律师亲办案例
签二手房阴阳合同,是吃亏还是占便宜?
来源:魏国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30
浏览量:340

案情:

2012年11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的李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和房主赵先生签订了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面积是105平米,房屋的购买价款是350万元。

在合同签订完毕以后,中介公司又要求买卖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赵先生发现这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的价款是260万元,就向中介公司提出疑问,为何同一个房屋买卖有两份合同,且房屋的价格也不同,中介公司说,这是为了避税而做的,不影响赵先生获得350万元的房款。在中介公司的劝说下,赵先生就和买方李先生签订了这份补充的房屋买卖协议。同时李先生向赵先生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

后来,李先生不想买这套房了,并提出其签订的合同属于阴阳合同,规避了税收政策,是违法的合同。还向法院起诉赵先生,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自己的20万元定金。

结果:

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先生和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先生协助赵先生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魏国鹏律师经验支招:

在分析本案例之前首先应明确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在了解了阴阳合同的概念之后,我们回到案例中,案件中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到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对此,国家一方面为了保护契约自由,另一方面为了打击违法行为,对于阴阳合同采取支持双方签订的那份真实合同,同时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提交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本案中,赵先生和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是350万元的那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认可这份合同的效力的,为了避税而签订的260万元的合同属于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到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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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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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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