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鹏律师亲办案例
中介隐瞒二手房房龄,购房者如何维权?
来源:魏国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30
浏览量:528

案情:

一位年势较高且对购房知识不了解的外地来京老人张先生到北京市某中介公司要求委托购房。该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向张先生提供了一套房源的信息,张先生对于提供的房屋的位置、户型等条件都非常满意,但张先生看到这套房屋有点旧,担心房屋户的建筑年代是不是很久远了,并向业务员王某询问这个房屋的房龄是。业务员信誓旦旦的向张先生保证:“这个房屋的建筑年代是1985年的,还有43年的房龄呢,您就放心购买吧。”

张先生轻信了中介公司的承诺,觉得自己花了175万元购买了这套80多平米的房屋,价格在市场上还是蛮公道的,于是在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下,当场和卖方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主交了50万元的定金。

在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张先生的儿子出国回来,他不放心父亲自己买房而且对这套房屋的房龄产生了怀疑,就亲自到北京市朝阳区住建委查询房屋的建筑年代问题,结果查询的结果让张先生的儿子大吃一惊,原来这套房屋的建筑时间是1957年,曾是某高校的公有住房,后来参加房改,现房主取得了所有权,该房屋的目前剩余房龄只有15年了,张先生觉得自己买这套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养老的,如果房龄只有这么短了,自己将不能正常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自己就以受到了欺诈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

结果:

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卖方依法返还张老先生50万元定金。

魏国鹏律师经验支招:

综合分析上述的案情,我们知道人民法院之所以能够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因为房屋的卖方没有向张先生履行告知房屋真实信息的义务,这些房屋的有关信息是决定张老先生是否购买该房屋的重大决定因素,房屋的房龄属于房屋买卖中的重大信息,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建筑时间,这在法律上属于欺诈行为,卖方对此有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卖方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的,买方可以依法解除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应该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即张老先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中介曾经向张老先生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房龄,但是在本案中,中介只是口头向张老先生承诺该房屋是1985年建筑的,双方没有将该事实写入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中介公司是不认可其对张老先生存在欺诈行为的,张老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欺诈的事实。

但根据《合同法》的公平的原则,张老先生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房龄只有15年的房屋,对于张老先生属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这一事实是不需举证的,只要该合同存在不公平的事实,张老先生就可以无条件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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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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