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锋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一字之差,险失86万元
来源:张克锋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6
浏览量:810
合同一字之错,险失86万元
按语:
企业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笔误是时常发生的,关键是发现后如何及时补救。如果稍有不慎或疏忽,就有可能铸成大错,甚至有些不法之徒趁机借此大发不义之财。
因此,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审查制度,规范企业经营,是每个企业管理者必须注意的问题。
实际中,如果确实发现存在合同笔误或其他重大误解,应当及时进行补救,或依法行使“撤销权”,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变更或解除,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
2005年11月,廊坊某法院受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为霸州市某汽车修理厂,状告被告某公路工程公司拖欠运费89.7万元。
被告委托律师代理应诉和答辩,认为与原告的运输合同书上按“吨”结算属于笔误,真正结算方式应该是按“方”结算。虽然原被告之间有拖欠运费事实,只是拖欠3万余元,而不是89.7万元,两项误差达86万元。
根据合同其他内容,而且原告开具的发票已经标注结算单位为“方”,可以证实合同中的按“吨”结算,属于笔误。
发现上述情况后,法院予以慎重考虑,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对争议的事实展开调查、核实。截止发稿,此案现在尚未审理终结。

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状况、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实际履行等情况客观评价,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正确理解和解释;如果发生笔误和重大误解的事实,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在1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原被告合同内容不是单纯的货物运输,而是修路将铲除路面的费料交给原告运出施工场地,按“方”支付部分运费,然后废料归原告所有。
被告进行公路施工与甲方结算是按照平方结算,监理单位核实的数据也是“方”和平方。而且,原告给被告开具的运费发票也注明计量单位为“方”。
另外,建筑施工领域的废料、土方、沙石料等基本都是按“方”量,这是公认的行业习惯。
所以,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按方结算还是按吨结算”,无庸质疑应认定为按“方”结算,即合同书存在笔误。
再有,原告起诉主张的承运工程量与实际整个工程的全部工程量有明显出入,差距巨大。原告曲解或误解合同内容,将错就错,恶意追偿,有恶意诉讼之嫌。如果查实,将可能对原告恶意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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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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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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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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