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婧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产权证未下发,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中介机构是否有责?
来源:孟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30
浏览量:855

房屋产权证未下发,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中介机构是否有责?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一:房屋卖方,以下简称“甲”

原告二:房屋买方,以下简称“乙”

被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丙”

2008年,甲购得一套房屋,由于开发商原因,房产证未取得。2009年,甲到丙处咨询房屋出售事宜,同时如实告知房证欠缺事实,丙立即向甲承诺可将该房屋高价出售,遂后丙联系到急需购房的乙,并对甲乙双方均声称无房产证对房屋买卖无碍。于是经丙介绍,甲、乙、丙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丙向甲乙收取中介费。后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该房屋产权证仍未下发。因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决定放弃出售和购买,要求丙返还中介费,被丙拒绝,三方成讼。

[法律问题]房屋产权证尚未取得,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介机构是否有责?

[各方观点]

对于上述问题,存在多方观点,内容如下:

第一种观点:房屋无产权证,依法不得出售,否则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丙应当向甲乙返还已收取的中介费。

第二种观点:甲乙双方均明知房屋无产权证,仍签订买卖合同,可以说明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且合同中明确约定因甲乙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中介费不予退还,丙已履行介绍义务,依约中介费不应返还。

第三种观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介机构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合同解除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人认同此种观点。

[案件分析]本人在接受甲的委托后,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人确定以解除合同作为代理思路。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未取得房产证,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现甲乙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要求承担解除后的责任。丙系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对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没有如实告知买卖双方,说明其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返还已收取的中介费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委托人甲的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并已实际执行完毕,至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护。

00年七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以上内容由孟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孟婧律师咨询。
孟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4好评数5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2号逸庭苑21F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孟婧
  • 执业律所:
    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7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2号逸庭苑2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