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份,张某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该房屋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张某结婚后,用自己的公积金累计还贷8万元,现该房屋已有增值。2012年10月份,张某与妻子李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李某对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套住房应有其一半产权,要求予以分割。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房屋应否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最终判决该套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予李某6万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