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至8月间,王某与25名农民工参与某火车站改造工程,具体负责外装饰幕墙工程的施工工做。该工程由沈阳某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黑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后因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分包方以承包方未足额给付工程款为由一再拖欠王某等人劳务费共计44480元,故王某等诉请法院要求判决支付。
律师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法院能否直接受理该案,还是应按仲裁前置程序,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原告王某等人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证明了被告黑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故法院依法直接受理了该案,并最终支持了原告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及时而有效的维护了王某等25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