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王某驾驶登记在朋友张某名下的本田轿车外出办事,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厢货相撞,事故造成李某重伤,王某轻伤的后果。2012年10月,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随后,李某作为原告,便将王某、张某及该轿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车辆所有人张某和车辆使用人王某做为共同侵权人,应对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则认为实际驾驶人及侵权人都是王某,与张某无关不担责。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本案被告王某在事故发生之时,原驾照因扣分已满已被吊销,属于无驾驶资质人员。本案被告张某在出借车辆时,没有对借用人的驾驶资质做必要的审查,作为机动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出借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车辆所有人张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