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顺红律师亲办案例
合法的农村房屋遇到拆迁遭遇违法建筑处罚
来源:邸顺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9
浏览量:894

合法的农村房屋遇到拆迁遭遇违法建筑处罚

【案情简介】

随着近些年拆迁征地的风暴不断席卷全国,江苏省丰县凤城镇齐庄村杨家庄也在2014年进行着征地拆迁的工作中。杨庄是一个静谧安详的小村庄,村民关系和睦友善,各自经营着自己的家庭。通过每个人的辛勤工作,使得各家各户的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

杨庄杨先生家的房屋面临拆迁,但是当地征收部门并没有按照征收的法律规定予以征收,在征收过程中采取了认定合法房屋为违法建筑的形式进行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这种方法也是在广大农村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少给补偿的目的惯用的一种方法。换句话说,利用手中的权利,以合法的形式实施非法拆迁的目的,即选择性执法。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让邸顺红律师代理了该行政处罚的案件。

【办案掠影】

201410月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处罚违法,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示审判,102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于11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实体到程序方面指出被告的多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以下两点在庭上进行了精彩的辩论:1、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行政处罚权2、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丰城执法罚字(2014)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对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了精彩的辩论:1、原告行为并未违反《城市规划法》。原告涉案的房屋在大范围内正在拆迁,该房屋在这个时间段并未进行再次动工,并不会涉及到违反城市管理工作,被告利用这一点说原告违法无非是借助行政权力侵害百姓的私权利。2、被告主体不适格。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力,根据《城市规划法》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权是乡镇人民政府,被告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所以其作出的决定应当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调查人员并不具有主体资格,规划局没有法律授权可以委托执法局进行执法,调查时见证人并没有到场更没有签字,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正义。4、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是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和房产手续的,被告在事先告知书中使用的法律文件《徐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早已被废止,根本不能作为出发的依据。在认定该房屋性质时,被告使用的是《城市规划法》,该法实施于20081月日,而原告的房屋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来说,被告依据的法律条文显然是违法的,被告不能使用现在的法律来出发之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而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房屋。

而被告心知肚明自己本无权作出决定却依旧在法庭上狡辩,把少数公民在迁拆中的违法行为强行安置在原告身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依次类推原告也是存在违法行为。更有甚者认为运用过时的法律也是不违法的,试想一部法律如果能够正常完美的运行,国家为什么还要不断完善、辩证否定它呢?笔者在这里重点的说个问题,过时的法律是坚决不能再使用的,还有就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

被告所做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存在主体上的无权运作和程序上的重大瑕疵的,办案律师找出破绽,精准打击,用法律之利刃披荆斩棘助当事人维权成功。经过了案前的完美备案和精彩的庭中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自己的名义对杨先生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于2014811日作出的丰城执法罚字(2014)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拆迁律师说法】

面对突如其来的拆迁,老百姓往往持观望态度,当自己家的房子被强拆以后,才想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实,老百姓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往往是无能为力的,由于自身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对行政部门作用职权的不了解,这使个别行政部门滥用权利、越权执法,侵害老百姓的私权利。不难想到,现在仍存在这类似的现象,在国内某地还在发生着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情,作为拆迁维权律师会尽最大的能力来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内容由邸顺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邸顺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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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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