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为某建设公司员工,陈某在建设公司某工地工作时被某混凝土公司水泥搅拌车倾覆压伤。陈某起诉要求混凝土公司、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律师接受混凝土公司的委托参与此案的审理。本案陈某受伤的事实是明确的,混凝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按照过程责任来划分。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混凝土公司的水泥搅拌车倾覆的原因是工地的地基松弛,驾驶员在指出事故发生点不能作业后,建设公司工地人员认为该处可以作业,遂发生事故。建设公司人员在工地管理上存在过错,且陈某在作业过程中未站在安全距离范围内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混凝土公司的过程。法院判决由混凝土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建设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