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强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案——被告方代理词
来源:杨建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9
浏览量:64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严先生(化名)的委托,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李光(化名)诉严先生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为严先生的诉讼代理人,我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严先生和李光不存在雇佣关系。

1、事发时,严先生未聘用李光作为塔吊司机。20135月至年底,李光在大明宫购物广场工地当过严先生的学徒,由于他一直没有塔吊操作资格证,年底结完钱就没再雇佣他,他也回老家了。事发工地是咸顺国际家居批发中心建设工地,该工地并没有雇佣过李光,李光的证人也只能证明他在以前大明宫购物广场工地工作过。新的咸顺工地严先生聘用的是有塔吊操作资格证的任营涛作为塔吊司机。有聘用协议、任营涛出具的证明为证。另外,李光也无法提供雇佣协议、发工资的证明、考勤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2、工地开工通知、结算单都表明工地是年后219日开工,李光在严先生没明确表示要雇用他的情况下,在未开工之时,且在218日早晨七八点钟根本不具备施工光线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上工地造成事故发生。

另外,出事时本案其他当事人均不在场,工地有多台塔吊,至于当时究竟是在哪一台塔吊上出的事,是否是在操作塔吊过程中出的事,原告均无法举证说明,因此本案中的事故发生经过原告无法通过相关证据证明,无法查实,也无法排除各种可能性。因此原告发生事故受伤只能认为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严先生无关。

二、李光无证违法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综上,李光在没有经任何人许可的情况下,且无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塔吊操作,属于无证违法作业。进一步说明了发生事故是李光自身的过错所造成。

三、司法鉴定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2007年)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李光提供的司法鉴定文书没有钢印,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不符合证据的法定条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问题,另外,鉴定人也没有到场,我方不予承认。

2、鉴定时间。李光在201410月还在住院期间,11月司法鉴定书就出来了。伤残鉴定结论应反映伤者伤情恢复到最佳状态时的稳定情况。李光所受的是筋骨伤,俗话讲“伤筋动骨一百天”,这么短的时间,李光的伤情不可能恢复到最佳状态,因此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可能是准确客观的。因此对其真实性法庭应依法不予认可。

综上,我们对司法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承认。

四、我方对原告所列的赔偿项目及所依据的标准均不予认可。

李光无法证明自己为城镇户口以及在城镇长期居住,其所提供的证据一份为自己手填,另一份盖章模糊不清,章子也未编号,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承认。对其所依据的计算标准不予认可。

五、严先生依法不应对原告承认任何风险责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李光说自己是塔吊司机,其一没有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二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聘用协议。在没有受到任何人雇佣的情况下,非法操作设备发生的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另外严先生不是合法的特种行业用人主体,从法律上也不承担用人风险。

六、处于人道主义的施救并不等于承担责任。

被告了解原告受伤的紧急情况,处于人道主义,在自己工钱尚被拖欠的情况下,四处凑钱,借给李光,向李光伸出援手。当时李光父亲握着被告的手感激涕零,说遇到一位好人。如今李光反咬一口,法院若以此推断被告要承担责任,这跟在街上扶起老人反被赖上诬陷有何区别,于法于规,于情于理都难以站得住脚。被告若因善意施救而惹祸上身,必将寒了好人的心,让乐于助人再一次被推向风口浪尖。

综上,严先生和李光不构成雇佣关系;李光无证违法作业,自己应对其受到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另严先生也不是适格的用人主体,依法不应承担用人风险。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本代理人对本案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代理人:杨建强

20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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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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