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原系常州某特种织物有限公司外贸部销售人员,常州某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以金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金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经济损失10万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111000元。
常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金某进行了详细交谈,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发现对方公司制度有缺陷、解聘程序不当,即以常州某特种织物有限公司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申请,要求常州某特种织物有限公司支付未曾发放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等。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我所律师的辩论意见成立,常州某特种织物有限公司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不明确,不能确定客户名单列入商业秘密范围,从而认定金某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证据不足,公司以金某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错误,即驳回常州某特种织物有限公司要求金某赔偿11万元的仲裁请求,同时裁决该公司支付金某全部拖欠工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款合计8万余元。公司起诉不成,反需赔偿劳动者。
常州某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又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两级法院均维持仲裁结果,支持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了金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