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辉律师亲办案例
拆迁员利用职权将亲戚列为拆迁户 骗取补偿60余万
来源:王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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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拆迁款 虚设亲戚为拆迁户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被告人李铁、韩元、朱裕民分别负责旅游项目A地块拆迁工作和房屋拆迁面积测绘工作。经过预谋,三人出具虚假拆迁入户调查资料、虚增拆迁面积,将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朱裕民之女朱某认定为被拆迁人,骗取拆迁补偿款67万余元。其中,31万元被李铁分得,其余36万用于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之后,朱某向韩元支付了30万元。

同时,李、韩、朱三人还采取同样的手段将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朱裕民的亲戚王某认定为被拆迁人,骗取拆迁补偿款259万余元。其中,韩元225万被韩元分得,其余钱款用于购买拆迁安置房后,王某向韩元又支付了46万余元。

收取好处费 受托谎报拆迁面积

除贪污罪外,三人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

据检方指控,2009年12月朱裕民收受王某给予的好处费8万元。同时在2010年4月,朱裕民接受被拆迁人曹某的请托,承诺帮助曹某多计算拆迁面积,为此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面积都是我们随便画的,没人核对。”第一个受审的称。

2010年1月,向被拆迁人吴某索取好处费8万元,采取伪造残疾人证等手段帮助吴某多获得拆迁补偿。这8万元被韩元、李铁均分。

一分院认为,被告人李铁、韩元、朱裕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索取他人财务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拆迁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我认罪。”第一个受审的韩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没有意见。据他说,他是在项目开始前被拆迁所临时招进来的,主要工作是入户调查,与拆迁户谈补偿方案。他知道朱裕民的女儿没有拆迁资格,为了帮同事的忙,他最终还是答应了。“当时并不知道拆迁所是国有事业单位。”

贪污罪和受贿罪都属于职务犯罪,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另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三人虽是拆迁所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未享受国家编制工作人员的待遇,但三人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征地拆迁的名义与被拆迁户约谈、开展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截至发稿,此案仍在审理。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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