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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法律文书制作的重要性——从两起成功的案例谈起
来源:张海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8
浏览量:424

 正规法律文书制作的重要性——从两起成功的案例谈起

由于专业方向主要在公司和房地产方面,对于人身伤害类的案件,本人做的相对较少。但是帮朋友做的两起典型的人身伤害案件,则显示出相关数据文书制作的重要性。

案例一:代XX交通肇事案

2009年7月30日15时许,被害人吴XX酒后驾驶自行车在北京市丰台区京石北辅路小井桥由西向东右转弯,适有肇事人代XX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使,轿车的右前部与自行车的左侧前部接触,轿车的左前轮又与路肩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吴XX受伤。

经北京市交管局丰台支队认定,受害人当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64.9mg/100ml,受害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受害人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急救费、救护车费、住院预交费、挂号门诊费、医药费、食品。但是,受害人仍然将肇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误工费等损失。

本人在接受肇事人委托后,根据交管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受害人虽然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但是主要其自身的过错,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有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至于精神损失肇事方不应该承担。误工损失对方没有证明,肇事方也不应该承担。相反,受害方应该返回肇事方多支出的费用,另外,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肇事人维修车辆的费用损失,受害人亦应予以赔偿。

据此,我们提出了反诉请求,并且制作了详细的表格。最后的明细费用为:被告应该支付费用 10203.189;原告应该退还费11507.811;原告应该承担被告的修车损失 1750.98;原告合计退还   13258.791元。

这样法院在看到表格后就一目了然。因为我们制作的表格明细清晰,又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的30%的次要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我们诉讼请求,为肇事人挽回了不应该支出的费用。

案例二:李XX人身受伤害案

2009年10月6日下午,在北京市第XX中学门口,加害人吕XX用拳头将受害人李XX打伤,致使受害人左眼框壁(外、下)骨折,左眼钝挫伤,双侧鼻骨骨性鼻间隔骨折。事后,原加害人双方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加害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支付受害人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但是,在受害人遵医嘱进行治疗产生相应费用后,加害人却不执行与受害人达成的协议,拒绝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本人接受加害人委托后,整理了整个的材料,包括每次到医院的单据、伤情鉴定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最后的形成的数据为,医疗费:3662.14元;检查费:458.5元;交通费:141元;伤情鉴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06952元;精神损失20000元,以上共计:133813.64元,由于加害人前面给了1万元补课费和营养费,这样法院支持了117813.64元。

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除了受害方没有任何过错外,法律文书的制作的详细精确也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从以上来看,法律文书是律师和法官沟通的桥梁,对于法官了解整个案情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律师不可小觑。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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