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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8
浏览量:50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王某与新安县郁山煤矿(下称郁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为郁山煤矿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有关的案件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而且法庭归纳的四个焦点问题也已经查清,根据案件事实和同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经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撤销生效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1、协议达成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2008年4月9日,王某的伤情经治疗终结后,双方就后续生活和补偿等有关问题形成争议,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订立了书面协议,此协议签字生效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而且,郁山煤矿已经按协议履行了四千元的支付义务。原告所受伤情前后在医院治疗一年多时间,其对自己的伤势、病情等有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即使放弃部分赔偿的请求,也是自愿的,对双方来说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撤销协议的理由不成立。

2、原告申请撤销协议已经超过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2008年4月9日,经治疗结束后双方达成协议,而法定的变更或撤销期间是不变的一年时间,这是不变期间,原告申请撤销只能在2009年4月8日之前。2009年4月16日向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时已经一年多时间。原告向新安县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一年多了,其撤销的主张依法不能支持。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不应作为协议书显失公平的理由。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已由郁山煤矿支付,2008年10月7日,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虽能证实其伤残九级,但其不能作为赔偿协议书可以撤销的理由。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2008年4月9日,在双方订立协议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有优势的状况,有关的治疗情况煤矿一方不可能比原告知悉的更清楚。协议达成时,双方各自对自已的权利义务的处分并不是任何一方利用优势和经验,双方都无优势和经验,怎能存在利用的一方?。

三、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其起诉。工伤发生在2007年4月,2008年4月9日,经治疗结束后至原告向新安县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一年多,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2009年4月17日,新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作出了超过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刚才在法庭调查时原告也没有举出任何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双方形成劳动争议后,经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原告在协议订立一年之后申请撤销已过法定除斥期间。原告在协议达成后一年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裁决已经被认定超过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上述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新安县郁山煤矿代理人:

                                                                       张红圈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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