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身份证号:533527****0624。
被告:***,男,汉族,195*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身份证号:330621****1439。
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87年3月在云南认识并结婚(原告属再婚并携带一子,名***,现年30周岁)。1989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1990年12月6日,原告因被告殴打,负气离家。但途中,原告被人贩拐卖至河南省长垣县牛店村,与村民***同居,并生育两女。1995年,原告逃脱回至娘家后,曾在云南省耿马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后因考虑与被告的婚生子***尚小而撤诉。在此期间,被告始终未找寻原告、也未联系原告要求原告回家。直至2004年8月,原告为了要将婚生子***的户籍从云南省耿马傣族自治县迁回至越城区城南,才与原告联系,并向原告道歉请求原告回家。故此,原告携带***回绍,并于2006年8月11日在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与被告补办结婚证。
原、被告重逢后,将两个儿子的户籍均迁至越城区城南庄里村、并翻建房屋,本希望能好好生活。但因多年的分离,且被告脾气仍未丝毫改变,双方还是经常为琐事争吵。为此,被告曾于2012年7月24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原告认为:双方性格极其不合、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若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只会导致矛盾愈演愈烈。故向贵院起诉,望能判如所请!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