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身份证号:330621****7759。
被告一:***,女,汉族,199*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身份证号:330621****7405。
联系电话:*****
被告二:***(被告一父亲),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身份证号:330621****6073。联系电话:
被告三:***(被告一母亲),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身份证号:330621****7222。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上述三被告返还彩礼68000元;
二、 请求判令上述三被告返还金器(项链一根,黄金两颗(每颗20g));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下旬,原告与被告一经网络相识。2014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订婚,原告按习俗向被告交付彩礼68000元及金器(项链一根,黄金两颗(每颗20g))。2014年6月,被告一向原告提出不愿跟原告结婚,要求退婚。原告虽已努力挽回,但无果,最终同意退婚。
后原告及家人就彩礼、金器返还事宜与被告方进行多次协商。均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能判如所请。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