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燕娟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确权纠纷
来源:吴燕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7
浏览量:1083

民事起诉状

原告:A

被告: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为上海市闵行区603室房屋的唯一产权人。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47月,原告有意购买系争房屋,但因原告当时有其他房产正在还贷,故银行不同意原告贷款,于是原被告协商用被告的名义办理贷款购买系争房屋,20048月,原被告一致同意以被告的名义与华夏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共有的名义购买了系争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每月由原告在归还银行贷款,并且原告一直居住至今。

原告认为,系争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只是名义上的共有权人,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为系争房屋的唯一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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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燕娟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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