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A
被告: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为上海市闵行区603室房屋的唯一产权人。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原告有意购买系争房屋,但因原告当时有其他房产正在还贷,故银行不同意原告贷款,于是原被告协商用被告的名义办理贷款购买系争房屋,2004年8月,原被告一致同意以被告的名义与华夏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共有的名义购买了系争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每月由原告在归还银行贷款,并且原告一直居住至今。
原告认为,系争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只是名义上的共有权人,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为系争房屋的唯一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