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燕娟律师亲办案例
法定继承纠纷
来源:吴燕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7
浏览量:51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4松民一初字第328

原告丁

原告丁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

被告马某某。

被告胥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丁诉被告胥、马某某、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4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6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丁、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燕娟、被告马某某、胥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生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丁诉称:原告丁与被继承人胥桂兰于1979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丁原有两个子女,女儿丁海英随前妻赵金秀生活,儿子丁随丁 ,与胥桂兰再婚时丁尚未成年。被继承人胥桂兰于2010625日申报死亡,生前没有遗嘱,其育有三个子女,即本案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 决:1、确认两原告各自对坐落于上海松江区人民南路xxxxxxxxx室房屋被继承人胥桂兰名下的份额有1/5继承权;2、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胥、马某某、胥辩称:被继承人胥桂兰名下的遗产应当去除胥桂兰生前的债务后,剩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分割,对原告主张的1/5份额无异议。另按照风俗,需要从遗产中扣除购买墓地的合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与被继承人胥桂兰于19791230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丁再婚前育有两个子女,女儿丁海英随前妻赵金秀生活,儿子丁 随丁生活,与胥桂兰再婚时丁未成年。被继承人胥桂兰于2010625日申报死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再婚前育有三个子女,即本案三被告。

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南路xxxxxxxxx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8.76平方米。该房产于200668日核准登记在原告 名下。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按照16,000/平方米计算房产价值并进行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告胥领取丧葬费11,000, 并由被告方办理了被继承人的火化事宜。

被告方同提出,当在遗产中先行扣除被承人的生前,并扣除购买墓地的合理50,000承人的包括12007年至2009年期承人胥桂疗费用共78,443,其中2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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