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28◑号
原告丁◑。
原告丁◑。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
被告马某某。
被告胥◑。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丁◑诉被告胥◑、马某某、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丁◑、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燕娟、被告马某某、胥◑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生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丁◑诉称:原告丁◑与被继承人胥桂兰于1979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丁◑原有两个子女,女儿丁海英随前妻赵金秀生活,儿子丁◑随丁◑生 活,丁◑与胥桂兰再婚时丁◑尚未成年。被继承人胥桂兰于2010年6月25日申报死亡,生前没有遗嘱,其育有三个子女,即本案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 决:1、确认两原告各自对坐落于上海松江区人民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继承人胥桂兰名下的份额有1/5继承权;2、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胥◑、马某某、胥◑辩称:被继承人胥桂兰名下的遗产应当去除胥桂兰生前的债务后,剩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分割,对原告主张的1/5份额无异议。另按照风俗,需要从遗产中扣除购买墓地的合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与被继承人胥桂兰于197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丁◑再婚前育有两个子女,女儿丁海英随前妻赵金秀生活,儿子丁◑ 随丁◑生活,丁◑与胥桂兰再婚时丁◑未成年。被继承人胥桂兰于2010年6月25日申报死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再婚前育有三个子女,即本案三被告。
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8.76平方米。该房产于2006年6月8日核准登记在原告 丁◑名下。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按照16,000元/平方米计算房产价值并进行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告胥◑领取丧葬费11,000元, 并由被告方办理了被继承人的火化事宜。
被告方同时提出,应当在遗产中先行扣除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并扣除购买墓地的合理费用50,000元。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1、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继承人胥桂兰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8,443元,其中29,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