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燕娟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
来源:吴燕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7
浏览量:337
上海市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3民一初字第562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329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 10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燕娟,被告王◑◑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1218日登记结婚,双方为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七年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渐渐日生不睦,被告经常因家庭 琐事而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曾用铁棍、菜刀殴打原告,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多件财物损毁,为此原告多次向七宝派出所报案。被告在家中恶意破坏,致使原告无 法在家中正常居住。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得夫妻间感情名存实亡,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婚后共同 财产20万元(人民币,下同);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物质损害赔偿23,000元(包括电瓶车损失8,000,手机损失15,000 元)。

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判令依法分割婚后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屋;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物质损害赔偿23,0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房困难补偿10万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诉请:

1、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3、户口簿,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4、公安接报回执单和验伤通知单,证明被告多次残忍殴打原告;

5、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及财物毁损情况;

6、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证明目前安置的三套房屋系原被告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安置款为68,089.44元;

7、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后,表示悔过,约定中谊路的房屋房租专款专用,今后对于婚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放弃所有共同财产,中春路房屋归原告所有;

8、被告打麻将的照片一张,证明被告的智力残疾4级是最轻的一级,精神状况是正常的。

被告王◑◑,1-2性无异,3质证,被告同意离婚4性无异,但不能到原告的明目的,5 性不予不同意精神赔偿质损赔偿,被告是智力4残疾,些事情的生都是原告激怒被告引起的,被告打原告次数少,也没有使用 刀等作凶器,验伤都是软组,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6安置不完整,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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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燕娟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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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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