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562◑号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 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燕娟,被告王◑◑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为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七年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渐渐日生不睦,被告经常因家庭 琐事而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曾用铁棍、菜刀殴打原告,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多件财物损毁,为此原告多次向七宝派出所报案。被告在家中恶意破坏,致使原告无 法在家中正常居住。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得夫妻间感情名存实亡,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婚后共同 财产20万元(人民币,下同);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物质损害赔偿23,000元(包括电瓶车损失8,000元,手机损失15,000 元)。
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判令依法分割婚后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屋;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物质损害赔偿23,0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房困难补偿10万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诉请:
1、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3、户口簿,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4、公安接报回执单和验伤通知单,证明被告多次残忍殴打原告;
5、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及财物毁损情况;
6、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证明目前安置的三套房屋系原被告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安置款为68,089.44元;
7、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后,表示悔过,约定中谊路的房屋房租专款专用,今后对于婚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放弃所有共同财产,中春路房屋归原告所有;
8、被告打麻将的照片一张,证明被告的智力残疾4级是最轻的一级,精神状况是正常的。
被告王◑◑辩称,一、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同意离婚。二、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5真 实性不予认可。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被告是智力4级残疾,这些事情的发生都是原告激怒被告引起的,被告打原告次数少,也没有使用过锤子、剪 刀等作为凶器,验伤单都是软组织挫伤,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三、证据6安置协议不完整,安置协议…